当事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或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135号。
季伟,男,1964年1月出生,金通灵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袁学礼,男,1977年1月出生,金通灵时任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许坤明,男,1968年11月出生,金通灵总经理助理、时任董事,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冒鑫鹏,男,1985年11月出生,金通灵监事、财务部部长,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金通灵信息公开披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总利润;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总利润。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分别是50,142.43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总利润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总利润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总利润5,730.08万元。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总利润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总利润(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违法事实,有金通灵相关公告、客户及供应商资料、相关合同、相关说明、有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信息公开披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金通灵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决策并组织实施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时任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袁学礼,组织、参与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助理、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财务部部长冒鑫鹏,参与、执行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存在主动供述我局尚未掌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